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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90期】 阿荣检察 2019-03-29

近日,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案件过程中,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征求被害人意见时,被害人表示正在准备起诉,但考虑到需要预交高额诉讼费,对方经济条件有限,担心不仅拿不到赔偿款还要搭上诉讼费。

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的顾虑,建议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被害人打消了顾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什么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为什么盗窃、诈骗等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却不受理呢?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在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法负有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责令其退赔职责、义务,无需由被害人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返还或者赔偿,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也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如经司法机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通常表明被告人已无退还或者赔偿能力,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只会获得无执行可能的空判,既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又影响裁判权威。


第三:《刑事财产执行规定》已经明确,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追缴、责令退赔的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移交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立案执行即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反而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问题。

   

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什么时间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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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据此,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一审宣告判决以前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为了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处理呢?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官建议:善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被送交执行刑罚,甚至死刑,不太可能再对被害人等作出赔偿,其亲友也不愿意再代为赔偿了。

   

文案: 勾文强    编辑:陶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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